陜西省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省人社廳 省住建廳 關于印發《陜西省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5]4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建設環保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施工總承包、勞務和專業分包企業:
現將《陜西省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 6 月 16 日
(此件公開)
陜西省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落實清償欠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制,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總包企業)、專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分包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總包企業與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訂立施工合同之后需要分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擇優與實力強信譽好資質證照符合規定的分包企業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分包企業與總包企業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頭”。
第四條 總包企業項目部直接使用的農民工,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資,嚴禁通過自然人身份的“包工頭”給農民工支付工資。
第五條 總包和分包企業應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農民工,并建立農民工名冊,留存每名農民工的身份證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與每名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具體約定每月工資的核算辦法和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
第六條 實行總包企業代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制度,總包企業項目部應按照分包企業核算的農民工工資標準,通過銀行按月逐人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七條 總包企業項目部應配備勞務員,對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等事項進行日常監督,對分包企業使用的農民工按月逐人進行實名登記,準確掌握分包企業的農民工工資計算辦法。
第八條 分包企業應把農民工名冊、勞動合同、身份證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自農民工開始工作之日起10日內逐月送總包企業項目部備案;如施工過程中農民工人數有增減,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將新的農民工名冊、勞動合同、身份證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送總包企業項目部備案。
第九條 分包企業應逐月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所有農民工姓名、每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金額和扣除金額等事項,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的實名工資表送總包企業項目部。
第十條 總包企業項目部應自收到分包企業編制的實名工資表之日起10日內將工資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一條 總包企業項目部應把分包企業和直接使用的農民工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給總包企業不支付工程款嚴重影響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總包企業應及時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工程款問題,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三條 各級人社、住建部門要對總包和分包企業施行本辦法的情況隨時安排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總包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分包企業違法將工程再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農民工,由總包和分包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支付農民工工資。
住建部門應當對工程的總包和分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人社部門應當監督總包和分包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農民工名冊,監督總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對違法用工和克扣拖欠工資行為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總包企業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代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人社、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將其列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對其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第十六條 總包企業在本省所承包建設項目一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允許其通過提供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的方式,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義務;總包企業在本省所承包建設項目連續兩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在本省各市(縣、區)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七條 分包企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且拒不配合總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的,人社、住建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單位并向社會公開,所有總包企業在本省承包的建設項目不得給其分包勞務和專業工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前開工的建設項目的總包企業,應自2015年9月1日起代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