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制建設一瞥
新加坡作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可謂“小巧”,但從法律制度上來說,它卻是“大全”,既有同國際接軌的法律,又有適合本國國情的獨特法規。新加坡的共和國憲法、國會法規與法律條例、司法判例、法律慣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編織了一張威力無比的恢恢法網,成為新加坡立國、治國、強國的重要支柱。
一、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法律制度
在新加坡獨立前,其境內所適用的法律均為英聯邦法律。1965年新加坡獲得獨立,便走上了自主立法的道路,在短短的近40年的時間內,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具有本國特色的法律制度,這對新加坡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1、法律體系周全縝密,可操作性強
新加坡法律體系的首要特征是完整。殖民統治結束后,英國人給新加坡人留下了一個千瘡百孔的爛攤子,同時也留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英國法體系。建國后,新加坡在繼續沿用英國法體系的基礎上,又根據新的條件,新的經濟發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據不完全統計,新加坡建國至今共制定現行法律400多種,并使憲法、國會法令與附屬法規、司法判例、法律慣例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法律調整的范圍非常廣泛,從政府權力、司法責任到民族宗教,從商業往來、交通規則到旅店管理,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幾乎無所不包,這一完整的法律體系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加坡已是一個法律關系滲透到國家、社會、家庭各個方面的法制國家,一切均置于法律法規的調整之中,有“無事不立法”之說。
新加坡法律體系還以操作性強著稱。無論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還是行政條例都針對性極強,條文內容均詳盡而具體,是與非、罪與非罪界限分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非常嚴密,某一違法或犯罪行為該適用何種法律、哪一法條、給予什么處罰均一目了然,法律的操作性極強。這為法的執行提供了極大方便,法官判案亦十分簡明、迅速。在新加坡任何企圖規避法律,鉆法律空子的行為幾乎都不可能。
2、嚴刑峻法,盛世用重典
新加坡法律之嚴厲,為世上所僅有。前總理李光耀一直堅持這樣一個信條:不僅亂世用重典,盛世也要用重典。新加坡法制“嚴刑峻法”,究其根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法定刑普遍較重。如販賣或攜帶15克海洛因或30克嗎啡者要被判處絞刑;②保留了傳統法制下的肉刑——鞭刑。往往一鞭打下去,皮開肉綻,足以威懾歹徒,使其念之發抖,甚至終身不敢再犯;③舉證責任倒置現象普遍。在新加坡舉證責任倒置似乎已不是一種特例,在數類案件上如毒品案件、貪污案件等均由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④以作案次數量刑。即不管嫌疑人行為是否觸犯同一罪名,均以作案次數分別量刑,然后再合并執行;⑤絕大多數犯罪沒有數額和情節的要求。尤為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10月21日,新加坡實施的刑事法還授權警方可以不定期拘留有足夠目擊證人或證據而又無法指控的嫌疑犯,這樣可對極少數重大嫌疑犯長期扣押,這無疑對黑幫分子起到威懾及阻嚇作用。另外,新加坡對于可能影響社會安全的攜帶武器行兇或導致種族沖突的案件,法庭會特別予以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新加坡可以說是非常嚴格地執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條法律原則。在新加坡,本國公民一旦犯罪,毫無私情可徇,不管是職位顯赫的高官,還是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一樣受到懲罰。過去不少高官因貪污受賄被拉下馬,如首席部長林有福、開國元勛國家發展部部長鄭章遠、公用事業局副總裁兼電力署署長崔漢添等。同時,外國公民或法人在新加坡犯法,新加坡同樣是按照罪行嚴懲不貸。1994年轟動全球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懲處美國少年邁克.菲“涂鴉和破壞公物案”,盡管美國總統克林頓屢屢求情,申辯邁克.菲未成年,要求送交美國法庭處理,但新加坡不受干擾,仍根據新加坡的法律,判其坐牢6個月和鞭刑6鞭。美國《國際先驅論壇報》撰稿人林格爾因誹謗新加坡領袖被判賠償95萬新元。英資巴林銀行高級職員利森非法投機虧空外逃,新加坡政府不管英國、德國等大國如何阻撓、干涉,最終還是將其引渡回新加坡,就此事新加坡政府曾告誡國人及駐新人員:“如果任何人被證明在新加坡觸犯法律,不論他在什么地方都會引渡他”。由此可以看出,新加坡的法制是神圣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執行法律是公平、公正、嚴厲、嚴格的。
4、執法分明,各司其職。
新加坡14個政府部門,80余個法定機構,每個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都按照特定的部門法規、條例運作,分工明確、權責分明,很少交叉執法。如陸路交通局主要對車輛違法進行處罰,如使用假車牌,不按時交納路稅等,而交通總署主要是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再如人力部只管外籍勞工,而政府公務員則專由總理公署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環境保護部則主管環境工程、污染防治、食品衛生防治、公共環境衛生和衛生防疫,而公園管理和城市綠化則專由國家公署局這一法定機構進行管理。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擁有一支200余人的高素質的政府律師隊伍,他們被派駐政府各個部門和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代理政府各部門辦理各種法律事務、參與政府決策、論證、解答政府部門提出的各種法律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意見等等,確保政府各部門切實依法辦事,各司其職。
5、司法獨立,不受干預
這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核心和主要特點。新加坡法官一經任命后就依法和公正程序獨立地行使職權,不受政府或個人的干涉。因為“只有司法獨立才產生正義”。司法獨立是由憲法架構上予以保證的:首先在憲法上不規定執政黨處于“領導一切”和“指導一切”的至尊地位,而是規定國家權力的三權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分屬三個國家部門;其次,實行法官享有“鐵飯碗”的權利,法官不到法定退休年齡(65歲),除非本人身體原因或犯法并經嚴格的法律程序,否則在任期內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撤換他;最后,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權,不可因其審判行為被民事起訴,不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憲法還明確規定國會不可審議法官的司法行為,除非1/4以上的國會議員請求審議。這些都有效地保障了司法獨立。
6、適應形勢,不斷改革
新加坡的法制是不斷前進的法制,其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尊重舊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地進行清理改革,使司法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1970年廢除了陪審員制度。80年代以來更加快了改革步伐,實行速審速決制(最快的第一天抓捕罪犯,第二天即被控上法庭);推行調解制度;設立家事法庭;推行少年法庭家長會議;在組屋區設立小額債務索償庭區域分庭;合并高初庭的程序和法規;大法官親審重要上訴案,以期劃一判例;設立科技法庭;設立電腦網絡向外傳播法庭資訊,外界機構(包括律師等)可以通過網絡完成法律手續;1994年廢除了英國樞密院作為最高上訴審機構等。[4]這一系列改革,使整個司法制度更能適應21世紀的形勢要求。
二、新加坡以法治國的原因
新加坡以法治國聞名于世,法治滲透到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領域,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新加坡經濟的騰飛無疑得益于政府以法治國的注重與執著。但40年前的新加坡為何會選擇法治的道路呢?筆者認為不外乎三點原因:
1、西方價值觀的滲透奠定了新加坡以法治國的基礎。50多年前,在大英帝國統治下的新加坡與當時亞洲的其它國家相比,有著自身的諸多特點。當時,還是一個海港城市的新加坡,廣大的勞工多為來自不同國度的移民,他們脫離了土地的束縛和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為了生計,他們不得不遵守商業貿易的規則,以自己的勞動力或一技之長來參與社會分配,這使他們意識到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的意義,同時培養和增強了他們自身的獨立性,這使他們更易于接受殖民統治者的管理方式。久而久之,在這個海港城市里,人與人的關系中不再存在強烈的宗族意識或部落習俗,而且在求生存的過程中,他們一方面倍受殖民統治者的剝削和壓迫,另一方面不知不覺地接受到了他們在祖國難于接觸到的,帶有濃厚的西方法制的某些東西。這種副產品無疑為后來的新加坡社會實行法制減輕了來自表層的乃至心靈深處的障礙和反抗。
隨著歲月的推移,跟隨父輩移入的青少年和土生土長的移民后裔,在新加坡特有的不東不西的環境中,甚至是到西方留學深造,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方式的教育,受到了西方價值觀的影響,對西方法治社會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對社會實行法治產生更多的認同感。這一客觀事實無疑又為后來的新加坡走向法治道路奠定了大眾化的社會基礎。
2、殖民統治下的管理模式為新加坡以法治國提供了一種可能
在本世紀的50年代,新加坡民族主義運動日益興起,自治要求呼聲愈高,加之移民的不斷涌入和繁忙的海上交通,以及進進出出的海港特點,也給新加坡社會的管理增添了許多難點。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英國殖民當局起草、頒布和實施了倫德爾憲法,力圖改變原來的統治方式,把新加坡納入法治軌道格局。同時,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英殖民主義者曾根據英國法治的傳統對新加坡實行漸進的法治管理,頒布并實施了許多法律和規章,將西方民主政治形式和法治傳統通過不同的方式注入了新加坡,這些做法無不對早期新加坡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盡管如此,當時的新加坡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只是一頭被法治剛剛喚醒的獅子,整個社會仍然充滿著暴力、饑餓與不公平,人們盼望著真正的法治,盼望著法治社會下的平等和正義。
3、李光耀等一批優秀的領袖們強有力的領導是新加坡走上法治之路的重要條件之一。
1959年,新加坡取得了有限自治權,直至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聯邦而取得獨立。但是,這時的新加坡仍被饑餓和貧窮所籠罩著,一方面沒有什幺天然的資源,另一方面卻存在著多元的民族、多元的文化和多元的宗教,紛爭不斷,經濟很不景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以李光耀為首的人民行動黨毫無畏懼,采取現實主義的態度,果敢地選擇了以法治國的道路。李光耀畢業于劍橋大學,他在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英國的法制狀況和新加坡現存的法律的基礎上,深刻地意識到:只有實行法治,社會才可能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法律才能樹立起其應有的權威和神圣;國家和公務人員才可能依統一的尺度活動,腐敗的滋生蔓延才可能避免和制止;社會才可能擁有平等和正義等等。也正是在這種意識的支配下,以李光耀為首的人民行動黨順應歷史發展潮流,作出了以法治國的歷史抉擇。
李光耀及其人民行動黨融東西方法律為一爐并給予了再創造,匯東西方文明于一體并實現了質的突破。他們根據國情吸收了英殖民政府留下的法律和規章的合理內核,吸納了西方的法律精華部分,同時強調一定要走自己的路。與此同時,他們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實現了中國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完美結合。如強制人民儲蓄以使人民老有所養;以倫理作為共同的價值觀而使人民能以個人的利益服從國家的利益等等。在依法治國的征程中,新加坡人以其嶄新的姿態出現在世人面前,經濟的高度發展和騰飛令人矚目,全球最低的犯罪率令人驚嘆,極高的行政效率和廉潔的工作作風贏得了世人高度的贊譽。這一切,無不是新加坡以法治國獲得成功的表現。
由上可見,新加坡走向法治之路既是一種歷史的機遇,更是偉人們的英明決策。新加坡特殊的國情僅僅只為新加坡走法治之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新加坡領袖們的遠見卓識,則把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
三、新加坡法制建設成功的若干啟示
新加坡獨立僅40年來,就發展成為一個經濟騰飛、政治清廉、社會穩定、風尚良好的現代化國家,成功的法制建設功不可沒,有許多值得我們深思和借鑒的地方。
1、崇尚價值觀培養,以道德促法制
新加坡政府幾十年如一日,高度重視國家價值觀和家庭價值觀的培養,以道德促法治。國家價值觀是: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求同存異,協商共事;種族和諧,宗教寬容。家庭價值觀是:親愛關懷,互敬互重,孝順尊長,忠誠承諾,和諧溝通。從學校“好公民”教育到社會教育,乃至公務員培訓,都是新加坡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核心內容。在新加坡無論是官是民,人人自律,奉公守法,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好官風帶動了好民風,好民風促成了好世風,使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了同步發展。
的確,一個社會在變遷的過程中,社會的傳統、價值觀念以及人們的意識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和挑戰,不可避免的存在“道德危機”的潮流,這是法制建設征程中一道較難逾越的屏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制建設應當與思想教育結合起來,思想教育的功能不僅僅是喚起人們崇高的理想,更重要的是培養人們的自尊和責任感,從而自覺遵守為社會所崇尚的飽含道德的法律制度,從內心深處形成法制的信仰,深刻領悟法制的嚴肅性和威力。特別是我們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更應該注意發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內容,只有在全民道德意識增強、文明程度提高的基礎上,才能深入強化嚴格依法辦事的行為模式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執法觀念,才能使各級領導干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帶領全體執法、司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法字為先。
啟示之二:嚴格執法,樹立法律應有的權威和神圣
新加坡領導人認為:“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執行,把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真正、嚴格地付諸行動,這樣才能提醒人們改正自己的不良行為,并使之成為一種自覺意識。要知道當一項有形的規則被遵守時,它所培育和啟發出來的無形的法律感將比有形規則涵蓋得更遠、更深”。這種思想被深入地貫徹于執法當中,在新加坡任何法律只要一經公布實施,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無論誰違法都必遭嚴懲,沒有例外、沒有寬容、沒有靈活性,沒有下不為例,以使整個社會都感到安全和不受干擾,這為新加坡的騰飛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嚴格執法構筑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我國在立法上效率不算高,但近30年來立法數量很大,已基本形成較完整的法律體系,然而在執法上卻存在很大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現象一定范圍內存在,許多法律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嚴格執法已成為法律界最高的呼聲,因為只有嚴格執法,法律才能產生作用,只要嚴格執法,法律的目的才能實現。因此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確立執法機關的權威,建立一支素質精良的執法隊伍是嚴格執法的重要前提。
勿庸誨言,我國有一部分執法者的素質與實現依法治國的要求是相差甚遠的,一是社會道德缺乏,個人素質低下;二是法律素養差,業務素質低;三是職業道德意識差,特權思想嚴重。江澤民曾說過:司法的腐敗,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我們要實現依法治國,必須要有一支品德高尚、清正廉潔的執法隊伍。而要建設這樣一支隊伍,第一要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使執法人員能夠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同時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任免機制,要從制度上保證素質高、有奉獻精神、品德高尚的人進入執法隊伍,對不適合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要能及時更替;第二要改善管理體制,提高執法隊伍抗干擾能力,從體制上保證執法機關不受各種外來不當因素的影響和干預;第三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特別是在當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時期,各種法律關系紛繁復雜,這就對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是非常重要的??偠灾瑘谭ㄈ藛T不僅要掌握精湛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具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品質,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嚴格執法。
啟示之三:制度建設與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同步進行
現實生活中個人廢除制度不是沒有可能,但因人廢法在現代社會則比較困難。新加坡政府深諳此道,將制度建設與依法治國同步進行,明確了制度必須遵行的強制性義務,樹立了制度的威信,確保各項制度得以嚴格地遵守,把制度建設推向更高的層次。
我國,一個泱泱大國,可謂“制度林立”,但制度應有的威信不夠,我們應當在深入研究制度建設規律性的基礎上,將制度建設與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同步進行,同時以基礎制度為重點展開,漸次推進,逐步建立起層次分明、功能齊全、機制完善、協調發展的制度體系,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在依法治國實踐中加強制度建設,賦予制度建設以可行性、有效性、權威性等生命力的內在要求。從依法治國的基本特征出發,制度建設應當滿足如下八大要求:
1、民主性。這是現代公共權力運行的基本方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相適應,是依法治國取得實效的基本前提。
2、正義性。它包含公正、公平、公開等要求,體現實現法治的價值取向,是公眾參與積極性的基本源泉。
3、科學性。它與帶有全局意義的經濟體制轉變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相適應,是強國的基本保證。
4、規范性。這既是長期以來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又是樹立制度權威的有效途徑。
5、責任性。現代行政是責任行政。應當加強和完善公共權力運行的責任觀念、責任規范、責任制度、責任機制,培養出充公體現責任性的現代權力運行意識。
6、激勵性。制度建設中,懲戒與激勵是實現同一目標的兩種手段,是鞏固依法治國成果的必然要求。
7、監控性。任何權力缺乏監督制約必然走向腐敗,因此,監控性是各項制度的必備因素。
8、協調性。這是制度嚴密的重要指標,也是它高效運行的最基本的條件。
啟示之四:反腐敗運作社會化
新加坡成功地懲治腐敗,戰勝腐敗,其經驗一方面在于以法治腐,另一方面則在于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廣泛地吸引和有效地組織公眾直接參與反腐敗斗爭,加入到反腐敗的強大氛圍中。如果說新加坡的依法治腐著眼于對各類腐敗分子的事后懲罰,那么廣開渠道讓社會有更多機會參與到反腐敗之中則是新加坡政府致力于對各類潛在腐敗分子及未暴露腐敗案件的事前堵漏和事發必究的方式。
在我國,腐敗現象可謂一“灰色瘟疫”,嚴重地干擾了國家政黨的經濟生活,我國各級政府反腐敗之心日趨堅決,然而反腐敗是一項綜合的社會工程,的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反腐敗的社會化運作已是大勢所趨。筆者認為,在當前的情況下,我們除應當進一步培養公眾的社會正義感,培養國民的守法、護法意識外,更重要的是應當建立一套社會公眾參與反腐敗的具體制度。目前,新加坡嚴格執行的兩項社會公眾直接參與其中的反腐制度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一是行為跟蹤制度。這是以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為主,由廣大社會公眾配合執行的一種制度。對所有的公務員,尤其是新任職的公務員,無論其職位高低,都可暗中派人跟蹤,明察暗訪他們的日常行為或接到舉報后派人跟蹤。這使部分社會公眾直接參與到查處腐敗活動的行動中來,對任何具有貪污腐敗動機的人來說,都是一種無形的威懾。
二是財產申報制度。新加坡有關法律規定,被正式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在出任之前必須填寫財產申報清單申報個人財產,任職以后,如果財產有變動,應在財產申報清單上注明變動原因。財產申報清單必須到法院設置的公證處接受審查并由指定的宣誓官簽字,形成公證書,并由貪污調查局審查核實。[6]新加坡的財產申報制度一方面使政府有關部門及時了解工作人員的財產擁有狀況,對不明收入起到了有力的監控作用,同時也讓所有公務員的財產狀況都可能為社會公眾及時準確地了解,為社會公眾參與反腐敗提供了方便,因而極大增強了國家反腐敗的力度。
新加坡依法治國,成功地樹立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給我國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我們應當結合國情,借鑒其一些有益的做法,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與社會主義市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造就一支廉潔、高效、精干的執法者隊伍,以此推進我國的法制建設,促進我國的經濟騰飛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