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勞工政策及法律法規
一、勞工政策
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各類公司培訓和使用本地員工。但是因馬來西亞國內勞動力短缺,政府允許在部分領域雇傭外國勞工,外籍勞工可在建筑業、種植業、服務業(傭人、餐館工人、清潔工人、貨物搬運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島嶼度假勝地工人,以及高爾夫球俱樂部的球童)與制造業工作。截至2007年底,馬來西亞全國外勞總數已超過200萬人。
目前,馬來西亞尚未對對中國開放其普通勞務市場。2003年9月,中馬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雇用中國勞務人員合作諒解備忘錄》。2004年初,中馬勞務合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并簽署會議紀要。據此,馬方向中國開放了古建筑維護、制瓷、木器加工、家具制造等四個行業。同時,中方還向馬有關政府部門提交了首批18家開展對馬來西亞勞務合作業務的公司名單。但是,上述四個領域勞務均屬技術工人范圍,由于薪資較低以及對技術勞務定位的認識不同,目前,雙邊勞務合作尚未得到有效開展。中國公司主要以承包工程帶動技術勞務輸出和派出少量有技術專長的勞務人員。
二、申請雇傭外勞的基本情況
從2007年10月起,馬來西亞半島制造業公司雇傭外勞,應有雇主向設在馬來西亞國際貿易及工業部內的“一站式”服務部門提交申請,由其統籌處理。該“一站式”服務部門,全權負責馬來西亞半島制造業的外勞申請事務,其組成成員為內政部、移民廳、大馬工業發展局、中小型工業發展機構以及人力資源與勞工局的代表,該部門會在接到雇主申請后的14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
馬來西亞制造業外勞來源國為菲律賓、泰國、尼泊爾、老撾、土庫曼斯坦、哈薩克斯坦、緬甸、烏茲別克、柬埔寨和印尼等11個國家。 馬來西亞聘請外勞的新指南主要內容是:外勞的基本雇用期為3年,如果表現良好可延長2年;外勞雇用期滿或被終止服務時,可獲得3個月的寬限期,以辦理回國的手續;如果外勞獲得馬來西亞國家技術訓練理事會認可的熟練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雇用期可超過5年。
制造業以外其他領域雇傭外勞,應有雇主向內政部外籍勞工處提交申請,來源國為菲律賓、泰國、尼泊爾、老撾、土庫曼斯坦、哈薩克斯坦、緬甸、烏茲別克、柬埔寨、印尼、斯里蘭卡和印尼等13個國家。
三、外國公司雇傭外籍員工的要求
馬政府對雇用外籍勞工實行個案批準制度,并附帶一定條件;雇主必須在嘗試雇用本國公民未果后,外籍勞工的申請才可能獲得考慮。為確保只有必要時才雇用外籍勞工,外籍勞工須繳納年度稅,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的勞工稅為每人每月100馬幣,種植業與傭人每人每月30馬幣。
馬政府規定,外國公司可引進外籍員工擔任缺乏熟練的馬來西亞籍員工的職務,亦可將某些主要職位(key posts)永久保留給外國人。為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技術轉移和引入外來技術,自2003年6月17日起,馬政府進一步放寬外國制造業公司雇傭外籍員工的規定,具體如下:
1、外國公司繳足資本在200美元萬元以上者,可自動獲得最多10個外籍員工職位,包括5個關鍵性職位;執行員職位的外籍員工雇用期最長可達10年,非執行員的可達5年。
2、外國公司繳足資本超過20萬美元但少于200萬元者,可自動獲得最多5個外籍員工職位,包括至少1個關鍵性職位;執行員職位的外籍員工雇用期最長可達10年,非執行員的可達5年。
3、外國公司繳足資本少于20萬美元者,其外籍職位核定將依據以下原則考慮:A、繳足資本達到14萬美元(約50萬馬幣),可考慮給予關鍵性職位;B、具備專業資格及實際經驗的執行員職位可考慮獲得10年雇用期,具備專業資格及實際經驗的非執行員可達5年,但是公司必須培訓馬國民使其最終能接任該職位;C、關鍵性職位及時限的數目依據個案而定。
4、馬國民擁有的制造業公司,可依要求自動獲得所需的技術性外籍職員位置,包括研發職位。
在同一家公司內被調至另一職位的外籍員工須領取新的工作準證,其新原有的工作準證將被修改以反映職位變化;接替外籍員工職位的新外籍員工也須領取新的工作準證。
所有工作準證在核準的期限內有效,關鍵性職位持有人的工作準證5年更新一次。所有工作簽證持有人,均獲核發多次入境簽證,有效期與工作準證相同。
四、馬來西亞主要勞工法律法規
1、1955年雇用法。規定了最基本的雇用條件,適用于西馬半島及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體力勞動者。主要內容為:
A、每個雇員必須有書面合約;B、工資須在受薪期結束后的7天內支付;C、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或每周48小時;D、超時加班工作的補貼為平時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為2倍;E、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點至早上5點之間從事農業或工業類工作,除非事先獲得勞工局局長批準。東馬兩州另有單獨勞工法令。
2、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規定為雇員強制繳納公積金,比例為不少于雇員月薪的11%。
3、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包括職業傷害保險計劃與養老金計劃,包括工廠在內的公司都須為其月薪不超過2000馬幣的雇員投保上述兩項計劃。職業傷害保險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1.25%,養老金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1%。
4、1967年勞資關系法。調整資方、勞方與工會之間關系,包括預防和解決勞資爭端;規定工會的權利、集體談判的范圍及程序、通過仲裁公平迅速解決爭端、人力資源部部長在解決勞資爭端中的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