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身試法 企業利益受損
——中鐵某集團路橋公司項目部混凝土攪拌站站長兼書記宋某受賄案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采信檢查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定中鐵某集團路橋公司宋某于2007年6月到2008年9月間,利用擔任該公司項目混凝土攪拌站站長兼書記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地沙石料供應商賄賂款共計28萬元。鑒于宋某在庭審中能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或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贓款贓物均已全部追繳,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宣判后,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1年12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做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說起宋某,他也曾有過輝煌的過去。1956年出生的他,自1979年5月參加工作后,從最普通的隧道工干起,由于工作認真努力,逐漸得到了單位領導的肯定,還加入了中國共產黨,職務也從工人到段宣教指導員,黨支部副書記、書記,多個項目混凝土攪拌站黨支部書記、站長等。但是在仕途上順風順水的時候,貪念卻在心中逐漸膨脹起來。在和沙石料供應商打交道的過程中,置法律法規與企業利益不顧,一次又一次收取回扣和好處費。2007年6月份,湖南永興縣高亭鄉板梁村劉某某為請求宋某將其供應的低標號碎石取代高標號碎石,以高標號碎石的價格結算,并同意繼續向攪拌站供應砂石業務,在宋某的辦公室送給宋某現金50000元。2007年8、9月份的一天,郴州世亞商貿有限公司張某某為請求宋某將攪拌站碎石供應業務交與其,在宋某的辦公室送給宋某現金10000元,后張某某順利獲得部分碎石供應業務。2008年2月5日,郴州世亞商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某請求宋某對其供應的砂石款結算給予關照,后經宋某同意,在攪拌站資金緊張的情況下,支付了宋某某20萬元砂石款,宋某某送給宋某現金20000元表示感謝。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湖南省永興復和鄉巷口村鄺某某為感謝宋某的關照以及繼續承攬攪拌站砂石料供應業務,以每方8-10元的標準給予宋某好處費,先后多次在宋某辦公室送給宋某現金計200000元。2008年6月17日,宋某投資20萬到鄺某某開辦的冶煉廠里,鄺某某開具了入股證明,后因金融危機,冶煉廠一直未開工,2010年被取締。
案例評析
本案中,宋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主體要求是特殊主體,在自然人中,只能由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宋某在國有企業任職,屬于在職的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符合主體特征。該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宋某在具體的四次受賄行為中,為了貪圖私利收受錢物,明顯反映出其主觀方面的故意。該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宋某在收受劉某某等賄賂中,因其主管的便利,他的職權直接制約決定著引進沙石料的單位和價格。從宋某四起犯罪事實看,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收受他人財物,其違法行為表現符合受賄罪的犯罪特征。
宋某由一個踏實肯干的生產骨干,為已之私利,犧牲企業數百萬元利益為代價,高價購進供貨商的沙石料,最終身陷囹圄的事實再一次告誡我們:放松世界觀改選、法律意識淡薄、以身試法、不思黨和企業之恩的人,最終害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