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2008年11月,李某利用自己擔任中鐵某局某公司某項目部副經理職務,在與沈陽恒泰金鑫貿易有限公司采購電纜物資中,購置該公司非業主指定的近100萬元電纜物資,被沈陽市工商管理局執法檢查發現是冒牌產品,移交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查處。李某在購置電纜事后,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文生以給其孩子看病為由的好處費2萬元。
2010年2月15日,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定李某受賄罪成立,鑒于李某未給企業造成損失,未給社會帶來損害,李某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原因剖析
李某走上犯罪道路,偶然中有著必然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律已不嚴,心存僥幸。在簽訂物資供銷合同時,李某尚能堅守規章制度,合同也經過主管該項目的分公司審核。但他心存僥幸認為合同已經簽訂,且有為女兒看病的借口,心安理得便收下了這筆不該拿的錢。建設領域是腐敗滋生的重災區,形形色色的誘惑很多。正象李某所說,作為一名黨員卻沒有擋住糖衣炮彈的誘惑。失去自律意識,思想防線就會放松,就難免會經不住誘惑,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制度執行不到位。從李某的案例可以看出,他作為項目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責任人沒很好地履行“一崗雙責”。對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廉政風險意識薄弱,更沒有針對本職崗位存的廉政風險制定防范措施。主管該項目的分公司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是廉潔從業教育不夠深入。李某的項目部屬于三級公司所屬分公司所管項目部,分公司日常性廉潔從業教育的覆蓋深度不夠,加之遠處一隅,項目部廉潔從業教育的針對性,頻次效果存在差異。
三.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兩大類:一是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有三小類,其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教訓啟示
一是企業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素質,筑牢思想道德防線。隨著企業的快速發展,也給年輕的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晉升機會。大學本科畢業的李某,在案發時已工作8年,黨齡2年,正值大顯身手的黃金時期,卻因一時糊涂,毀了大好前程。因而,任何層級的管理人員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放松自己政治理論學習,要不斷提升黨性修養,要不斷加強作風建設,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權利觀和價值觀,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二是自覺抵制誘惑。年輕管理人員走上項目管理者崗位,必須認清權利帶給自己的責任,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權利給帶給自己的廉政風險,而自覺積極地加強對黨紀國法的學習,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學習,把自己的權利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主動參加廉潔從業教育,主動接受監督,不斷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和能力,從而有效地防止腐敗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