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陶某,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籍貫甘肅榆中縣。1994年6月畢業于蘭州鐵路技工學校,分配到中鐵某局某公司工作。2005年7月取得石家莊鐵道學院交通土建專業大專學歷。2004年7月先后任該公司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間擔任某公司某鐵路項目部經理。
2012年7月12日,因涉嫌受賄,陶某被福建省建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26日被福建省南平市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19日以受賄罪被起訴。2013年12月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陶某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5萬元,其行為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其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退清全部所得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以受賄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經該公司黨委會及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陶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原因剖析
一是陶某面對金錢誘惑,私欲膨脹,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淵。二是陶某放松了學習,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認為這些錢不是自己索要的,是別人主動送的,應該沒事,這也是他不學法、不懂法的結果。三是陶某家庭經濟條件不寬裕,當時買房需要錢,接濟老家家人需要錢,這也是他立場不堅定,收受賄賂的一個因素。四是項目經理在財務上“一支筆”,項目資金的撥付基本是其一人說了算,最終使其淪落為個別勞務隊伍拉攏腐蝕的對象。
三.法規鏈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四.教訓啟示
一是對干部的培養、選拔、任用,要“以德為先”,只有品德好,思想境界高的人才,才能夠抵制外界的各種誘惑,踏踏實實,認認真真的干好自己的工作。二是對項目經理,特別是年輕的項目經理,要經常性開展廉潔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三是對項目經理的權力要有一定的限制,不能過于放大,否則“一言堂”、“一人說了算”容易滋生腐敗。四是在與勞務隊伍交往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各種關系,要有自己的防御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