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紀處分批準權限規定1總則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紀委《關于處分違犯黨紀的中共黨員批準權限的具體規定》及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黨紀處分批準權限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政紀處分批準權限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黨紀處分批準權限及程序 2.1給予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領導人員、集團公司本部中層管理人員、社會事業服務中心正副職領導及相當職務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意見,由集團公司紀委批準,報集團公司黨委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意見,由集團公司紀委審議,報集團公司黨委批準。 2.2給予集團公司本部其他中共黨員黨紀處分,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征求機關黨工委意見后,由集團公司機關紀工委批準。 2.3黨組織關系隸屬于集團公司機關黨工委的分公司,除領導人員外,其他員工中的中共黨員黨紀處分,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征求機關黨工委意見后,由機關紀工委批準。 2.4黨組織關系隸屬集團公司黨委的社會事業服務中心所屬單位,給予領導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所在單位黨委提出意見,由集團公司紀委批準,報集團公司黨委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所在單位黨委提出意見,由集團公司紀委審議,集團公司黨委批準。 2.5黨組織關系隸屬于社會事業服務中心黨工委的單位及社會事業服務中心除2.1 條所列人員外,給予中共黨員黨紀處分,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征求社會事業服務中心黨工委意見后,由社會事業服務中心紀工委批準。 2.6給予公安干警中的中共黨員黨紀處分,暫按以下規定辦理:給予處職領導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公安處黨委提出意見,征求工程總公司公安局意見后,由集團公司紀委批準,報集團公司黨委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公安處黨委提出意見,征求工程總公司公安局意見后,由集團公司紀委審議,報集團公司黨委批準;給予公安干警中其他中共黨員黨紀處分,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意見,征求公安處紀委意見后,由所在單位紀委批準,不設紀委的單位,由所在單位黨委批準。 2.7黨員犯誣告錯誤給予黨紀處分的,須報集團公司紀委批準。 2.8受留黨察看處分的中共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滿,事實證明已改正錯誤,應恢復其中共黨員權利,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原審批單位批準,按期恢復其中共黨員權利。對于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中共黨員,在留黨察看期滿時,經考察不能恢復其正式中共黨員權利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再延長留黨察看一年。對于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中共黨員,經過兩年的考察,仍不夠中共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原審批單位批準開除其黨籍。已撤銷職務的中共黨員,留黨察看期滿,恢復中共黨員權利,按撤職后的黨紀處分批準權限審批,報原審批單位備案。 2.9特殊情況下,集團公司黨委和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管轄范圍內中共黨員以紀律處分,但在審批前應征求被處分人所在單位黨委或紀委的意見。 2.10需要進行復查、復議的申訴案件,其復查、復議決定,由原批準單位批準。如原批準單位已經撤銷或黨組織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應報本人所在的相當于原批準單位的黨委、紀委批準。 2.11集團公司紀委有權改變下屬單位對案件所作的處理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下屬單位紀委的處理決定,已經得到其同級黨委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過集團公司黨委的批準。所屬單位紀委如果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集團公司紀委予以復查或復議,如需要改變所屬單位黨委的決定,集團公司紀委應報請集團公司黨委批準。 2.12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而自身又不能糾正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黨委,集團公司黨委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做出改組或解散的決定,并報鐵路工程總公司紀委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2.13對集團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等中共黨員,在下屬單位違反黨紀的,由派出單位按批準權限和程序處理。 3政紀處分批準權限及程序 3.1給予集團公司本部中層管理人員及相當職務人員的政紀處分,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提出處理建議,按人事任免權限批準。 3.2給予集團公司本部其他人員政紀處分,征求受處分人所在部門的意見后,由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批準。 3.3給予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領導人員的政紀處分,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提出處理建議,按人事任免權限分別由有關方面批準。 3.4給予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分公司領導人員的政紀處分,征求其所在單位意見,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提出處理建議,經集團公司領導會議批準。 3.5給予分公司除領導人員以外其他人員政紀處分,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征求所在單位的意見后,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其中對集團公司本部管理的人員給予政紀處分,征求所在部門、單位意見后,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批準。 3.6給予社會事業服務中心正副職領導及其所屬單位同職級人員的政紀處分,按3.1條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給予以上單位、部門其他人員的政紀處分,按人事任免權限批準,無人事任免權的單位,由所在單位、部門提出處理建議,集團公司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批準。 3.7凡給予開除處分的,須由該人員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3.8受留用察看處分的人員,留用察看期滿,事實證明已改正錯誤,由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勞動關系等有關手續,但事前應征求原處分單位的意見。 3.9犯誣告錯誤給予行政處分的,須報集團公司監察部批準。 3.10復審、復核的申訴案件,其復審、復核決定由原批準單位批準。如原批準單位已經撤銷或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應報本人所在相當于原批準單位的單位批準。 3.11對企業外聘的管理人員,給予撤銷職務以下的處分,由聘用單位批準。給予撤銷職務以上處分按人事任免權限批準。 3.12對集團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和其他人員在被派出單位違犯紀律,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由派出單位按管理權限和程序處理。 4附則 4.1本規定由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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